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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第八届敖汉旗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2月26日政协第八届敖汉旗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敖汉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敖汉旗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敖汉旗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敖汉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召集并主持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的预备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听取旗委、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有关报告或说明。协商讨论大政方针及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第十一条
常委委员会举行时,本会各委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以政协委员会文件或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的,须经主席签发,
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六条
凡以政协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审签,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签发;属已经明确职责范围的问题,按分工由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须经专门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经分管主席同意后,由主任签发。
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有关文件,由秘书长签发;常委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阅后,交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政协信息简报。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政协敖汉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政协第八届敖汉旗委员会
常委出席常委会议制度
(2008年2月26日政协第八届敖汉旗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政协常委会工作,改进常委会议作风,提高会议质量,严肃会议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常委要珍惜自己的荣誉,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按时参加常委会议,认真履行政协职能。
二、严格执行常委会议请假制度。常委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政协请假。
(一)会议全程请假。常委因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收到会议通知后,在会议召开前向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并经秘书长批准。
(二)会议期间请假。会议期间原则上不要请假,有确须请假的,要向政协办公室提出请假申请,说明事由,并经秘书长批准。若会议中间擅自离会的,视为缺席。
三、常委会议实行考勤签到制度。政协办公室要做好各次常委会议的签到工作。
四、实行通报制度。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由政协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
五、实行劝退辞退制度。常委一年中累计两次缺席常委会,不能正常履行常委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累计三次缺席常委会,不能正常履行常委职责的,劝其辞去常委职务保留委员;累计四次缺席常委会议,不能正常履行常委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委、委员职务。此外,常委无故不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调研、视察和专题协商议政等活动,或者连续两年没有提出一件提案、没有反映一条社情民意的,撤销常委职务。履行有关程序后报旗委有关部门备案。
本制度经政协敖汉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政协第八届敖汉旗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2月26日政协第八届敖汉旗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做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八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专门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经分管主席审定后,由主任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签发。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要按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必要时可联合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党政对口单位联系工作,要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并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政协敖汉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政协第八届敖汉旗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8年2月22日政协八届第五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2、审议本届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4、对本旗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5、研究旗委和上级政协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问题。
6、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日程草案,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7、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8、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9、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10、研究涉及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11、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根据会议议程安排,政协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及其有关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八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九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做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政协敖汉旗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政协第八届敖汉旗委员会
委员管理办法
(2008年2月26日政协第八届敖汉旗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旗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政协章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新知识,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报告会、委员培训等各类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
二、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刊物、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三、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以政协全体会议为重点的政协例会。会前委员要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界别及其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提案、大会发言、小组讨论等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会期委员要积极参加各项会议和活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会后委员要认真传达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目标任务,努力做好人民政协工作。
四、政协的全体会议是委员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委员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委员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政协请假。每届任期内,委员无故1次不参加政协全会的,由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的,撤销委员资格。
五、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接到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须书面向政协请假。每届任期内,委员无故不参加活动的,由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在全体政协委员中予以通报;委员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撤销委员资格。
六、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撰写一件提案、报送一条建议、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同时,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工作。
七、政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争当自觉学习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
八、政协委员要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贯彻执行《政协章程》,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或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委员,按规定程序,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九、政协委员对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发出的调查表或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和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将情况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室。
十、保障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迫害或受到其他损失的,政协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参加政协活动的委员、常委,要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政协委员被调整、撤销常委、委员职务的,应事前通知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并按政协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十一、本办法经政协敖汉旗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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